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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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一本通
  • 王国新主编;刘凌轩,赵权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16210048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1072页
  • 文件大小:148MB
  • 文件页数:1100页
  • 主题词:刑法-基本知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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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3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3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21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2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52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54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61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6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66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81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9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97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104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118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121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130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132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132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153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155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167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170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179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194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202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204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216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216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216

第103条216

第1款 分裂国家罪216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216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219

第105条219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219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19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220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220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221

第109条 叛逃罪221

第110条 间谍罪222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23

第112条 资敌罪226

第113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226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226

第114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6

第115条229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9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29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231

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232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33

第119条234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 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34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34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35

第120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239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42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243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245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246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248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249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250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251

第124条251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51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51

第125条254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54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54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59

第127条260

第1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60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60

第128条262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62

第2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62

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6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265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66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268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68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269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274

第134条278

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278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78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85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88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290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93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96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298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0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30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303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03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311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316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18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24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29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332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334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339

第149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340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342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342

第151条342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342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342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342

第152条383

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383

第2款 走私废物罪383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88

第154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93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394

第156条 走私共犯396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396

第三节 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397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397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400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02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403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404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405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410

第163条411

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11

第2款 受贿罪411

第164条415

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15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415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18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19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20

第168条421

第1款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421

第2款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422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423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424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426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426

第171条430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430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30

第3款 伪造货币罪430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433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434

第174条435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35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436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437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43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3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445

第177条之一447

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47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448

第178条450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450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50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51

第180条453

第1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53

第4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453

第181条458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458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458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460

第183条461

第1款 职务侵占罪461

第2款 贪污罪461

第184条461

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61

第2款 受贿罪461

第185条462

第1款 挪用资金罪462

第2款 挪用公款罪462

第185条之一462

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462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462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463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467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469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471

第190条 逃汇罪4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罪4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五条骗购外汇罪,逃汇罪478

第191条 洗钱罪478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482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482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485

第194条486

第1款 票据诈骗罪486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486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489

第196条490

第1款 信用卡诈骗罪490

第3款 盗窃罪490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495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495

第199条 删去498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4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498

第201条 逃税罪498

第202条 抗税罪50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503

第204条504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504

第2款 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505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07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511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12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14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515

第209条516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16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517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17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517

第210条519

第1款 盗窃罪519

第2款 诈骗罪519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519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规定520

第212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52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520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520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26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529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532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533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539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540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542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543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543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544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547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548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551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553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566

第227条566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566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566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568

第229条569

第1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569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569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571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572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572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572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578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579

第234条之一582

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82

第2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82

第3款 盗窃、侮辱尸体罪582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582

第236条 强奸罪583

第237条588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588

第3款 猥亵儿童罪588

第238条590

第1款 非法拘禁罪590

第2款 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590

第239条 绑架罪594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596

第241条607

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607

第2款 强奸罪607

第3款 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 侮辱罪607

第5款 拐卖妇女、儿童罪607

第242条609

第1款 妨害公务罪609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609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610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611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612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613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614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618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620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622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622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623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624

第253条624

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624

第2款 盗窃罪624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625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627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629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629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630

第258条 重婚罪631

第259条633

第1款 破坏军婚罪633

第2款 强奸罪633

第260条 虐待罪633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638

第261条 遗弃罪638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640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640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641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642

第263条 抢劫罪642

第264条 盗窃罪651

第265条 盗窃罪662

第266条 诈骗罪662

第267条668

第1款 抢夺罪668

第2款 抢劫罪668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672

第269条 抢劫罪673

第270条 侵占罪675

第271条675

第1款 职务侵占罪675

第2款 贪污罪676

第272条679

第1款 挪用资金罪679

第2款 挪用公款罪679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683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685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68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690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91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69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693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693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696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698

第280条698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698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698

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699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706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706

第282条707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707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707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708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709

第284条之一709

第1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709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709

第4款 代替考试罪709

第285条709

第1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09

第2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10

第3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710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12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715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716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716

第287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17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718

第289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719

第290条719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719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719

第3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719

第4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719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720

第291条之一720

第1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720

第2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720

第292条722

第1款 聚众斗殴罪722

第2款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723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725

第294729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29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730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30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739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740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741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742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742

第300条743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743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743

第3款 强奸罪诈骗罪743

第301条752

第1款 聚众淫乱罪752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752

第302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753

第303条754

第1款 赌博罪754

第2款 开设赌场罪754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762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762

第305条 伪证罪762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763

第307条764

第1款 妨害作证罪764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764

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765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766

第308条之一766

第1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766

第3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766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767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768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769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70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777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782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783

第316条784

第1款 脱逃罪784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784

第317条785

第1款 组织越狱罪785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785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786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86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788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790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792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794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796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797

第324条797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797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797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797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800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800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802

第328条803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803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804

第329条806

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806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806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806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806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808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809

第333条809

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809

第2款 故意伤害罪809

第334条810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810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810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814

第336条816

第1款 非法行医罪816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816

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820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821

第338条 污染环境罪821

第339条824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824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825

第3款 走私废物罪825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826

第341条827

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827

第2款 非法狩猎罪828

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843

第343条845

第1款 非法采矿罪845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845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848

第345条849

第1款 盗伐林木罪849

第2款 滥伐林木罪850

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850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85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855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55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885

第349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888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891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99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901

第353条902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902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902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904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贩卖毒品罪905

第356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909

第357条909

第1款 毒品的概念909

第2款 数量计算910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912

第358条912

第1款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912

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912

第359条914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14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914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915

第361条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916

第362条 窝藏、包庇罪91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917

第363条917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917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917

第364条923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923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923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927

第366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928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92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929

第368条929

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929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929

第369条929

第1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929

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929

第370条931

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931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932

第371条933

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933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933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934

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934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935

第375条936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936

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936

第3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936

第376条940

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940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940

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941

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941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941

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942

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943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943

第382条 贪污罪943

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952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956

第385条 受贿罪964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974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974

第388条 受贿罪975

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976

第389条 行贿罪978

第390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981

第390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983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984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985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行贿罪986

第394条 贪污罪987

第395条988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988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988

第396条990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990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990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19条)991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991

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1001

第399条1004

第1款 徇私枉法罪1004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04

第3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004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1008

第400条1008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1008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008

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011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012

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015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016

第405条1017

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017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017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019

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020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1022

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1024

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025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027

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1031

第412条1033

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1033

第2款 商检失职罪1033

第413条1035

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1035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1035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036

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1038

第416条1039

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039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039

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041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1042

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1043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1045

第420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1045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1046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1046

第423条 投降罪1048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1048

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1049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1050

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1051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1052

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1052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1053

第431条1054

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1054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1054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1055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1056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1057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1058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1059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1060

第438条1061

第1款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1061

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061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1062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1062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1063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1064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1064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1065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066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1067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1067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1068

第449条 战时缓刑1068

第450条 本章适用对象1069

第451条 战时的界定1070

附则1071

第452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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